|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。 |
2008-10-8 |
| 经济补偿的基数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应得平均工资计算,不足12个月的,按实际月数计算。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。 |
2008-10-7 |
| 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的,员工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。 |
2008-10-6 |
| 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,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、工作岗位、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。 |
2008-10-5 |
|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,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 |
2008-10-4 |
|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劳动合同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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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0-3 |
| 员工在服务期内因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,单位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反服务期条款的违约金。 |
2008-10-2 |
| 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长于约定的合同期限的,劳动合同应延续到服务期届满。 |
2008-10-1 |
| 培训费用包含单位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、差旅费用和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被培训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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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9-30 |
| 公司的实际用工地与注册地在两个不同地方,员工的劳动待遇标准按实际用工地标准执行。 |
2008-9-29 |
| 劳动合同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,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,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。 |
2008-9-28 |
| 公司用工超过1年未签书面合同,除应支付11个月双薪外,还应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。 |
2008-9-27 |
| 公司在用工1个月内已通知员工签约,但员工仍不签约,公司应终止劳动关系,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 |
2008-9-26 |
| 劳动合同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,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,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。 |
2008-9-25 |
| 公司用工超过1年未签书面合同,除应支付11个月双薪外,还应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。 |
2008-9-24 |